体育署宣导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外聘运动教练之进(运)用 及不适任通报注意事项
体育署宣导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外聘运动教练之进(运)用及不适任通报注意事项。(体育署提供)
运动代表队或体育社团之外聘运动教练有不当管教情事,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教育部体育署为避免类此情事再次发生,于去(111)年订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外聘教练之进(运)用及不适任通报注意事项」,规范学校以聘书或契约聘任或进用,或以支给钟点费、短期或临时兼任、协助、支援、家长会或家长个人经费给薪等方式运用之运动教练,事前循校内程序报经同意,且于进(运)用前须至「各教育场域不适任人员通报及查询系统」(网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logon.jsp)进行查询欲进(运)用人员之消极资格,并由学校、家长会或家长个人与该等人员立约;于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该等人员后,应依规定定期至上揭系统查询。
体育署依据「国民体育法」、「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体育班设立办法」及「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聘任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地方政府协力落实聘任专任运动教练外,并逐年建构区域化4级运动培训体系,期深耕基层体育运动发展,为我国培育更多优秀运动人才;因应多元运动发展,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为鼓励学生适性发展,透过成立运动代表队或体育社团,除落实每周在校除体育课外运动150分钟政策外,亦可引导学生探索运动兴趣并培养终身运动习惯,打造活力校园。
教育部已明文禁止运动教练体罚学生行为,有关专任运动教练之消极资格、解聘、停聘、不续聘及其通报、资讯之搜集、查询、处理、利用及其他相关事项之条文及规定,业经教育部于110年7月30日修正发布「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聘任管理办法」,聘有专任运动教练之各级学校应依上揭法规规定,落实进行专任运动教练之管理。
为确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对于校园内,除专任运动教练外,对于其他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运动教练,善尽管理之责,落实校园安全防护,体育署订定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外聘教练之进(运)用及不适任通报注意事项」,重点内容为透过契约或约定书之订定,载明约定外聘运动教练职责内容及消极资格等事项,另规范学校定期至「各教育场域不适任人员通报及查询系统」查询进(运)用人员有无不适任情事,期杜绝不适任人员进入校园。
体育署表示有关运动教练义务,亦建议纳入契约或约定书范畴,包括遵守教育法令,保障选手(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于辅导或管教选手(学生)时,应引导其适性发展并发展其健全人格,使选手(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并避免身心受侵害。学校运动教练如有违反前揭法令、行政规则或聘(契)约规定,经调查属实者,除应视情节轻重,纳入考核、惩处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续聘及通报作业,以健全学校体育运动正向发展,请各地方政府配合共同精进运动教练辅导及管理,提供一个安心安全的学习训练环境,以维护学生受教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