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负面广告层出不穷 学者热议「尺度过头」
东吴大学法学院主办「言论自由及界线-商业性言论之管制议题」研讨会。(主办单位提供)
商场上同业竞争激烈,不乏暗讽甚至明贬的广告手法,企图制造形象落差。东吴大学法学院主办「言论自由及界线-商业性言论之管制议题」研讨会,深入探讨相关议题。
律师叶庆元以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诉字第1065号判决为例,质疑商业性广告是否属于新闻自由或言论自由范围,「关于不实或具有误导性之商业性广告,是否仍受与一般言论自由相同之保障」。
他建议,应就不实或误导性之商业广告予以适当规管,并由公平会对此竞争行为深入研究、探讨。铭传大学教授颜廷栋补充,大法官解释及公平交易法中对于商业性言论的规定,说明事关公共利益时,主管机关可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管制,保护大众权益。
律师谢时峰指出,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及相关大法官作成之不同意及协同意见书,表意人于发表言论前,需先经合理查证,并仅限于以合理查证所得资料,判断是否客观上可合理相信言论内容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