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控子公司上柜 四规章修正

相关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明定已上柜(市)投资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申请上柜时,仍须检视已上柜(市)之母公司最近四季扣除申请公司之合并个体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衰退不得达50%之规定,以防止投资控股公司空洞(壳)化之疑虑。

二、明定已上柜投资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拟于本国证券市场申请挂牌时,经设算扣除该拟申请挂牌子公司及其他已于国内外主板挂牌交易之子公司之最近二会计年度拟制性合并或个体财务报表所示之营业收入(含停业部门)或营业利益(含停业部门),均较其同期合并或个体财务报表衰退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拟制性合并或个体财务报表所显示之营业损失,均较其同期合并或个体财务报表所示之营业损失(含停业部门)为大者,该上柜投资控股公司应设置特别委员会审议,及将审议结果提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再提请股东会决议,以强化已上柜投资控股公司之股东权益保障及尊重其公司自治。

三、明定已上柜(市)之投控公司,其持股逾7成之被控股公司申请上柜者,应于上柜挂牌前使其持股降低至7成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