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练殴伤体育生 花莲县府、花莲高中遭监院纠正

花莲高中教练殴伤体育生,监察院纠正花莲县府、花莲高中。(本报资料照片)

国立花莲高中外聘陈姓教练因指称寄宿其家中之A生沉迷手游违反其生活管教,持拐杖殴打A生成伤并摔毁其手机,经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及拘役50日。监察院调查发现,该校延迟通报、调查及程序均涉有违失,使陈师得以请辞转任花莲宜昌国中,宜昌国中教评会未妥适审酌,2次录取陈师担任全时代课教师,花莲县政府涉有督导不周,纠正花莲县政府、花莲高中、宜昌国中。

监委叶大华指出,经监察院调查,2016年10月13日本案发时,花莲高中误用法规援引「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体育班设立办法」,于2015学年度以校内自订规定比照兼任教师方式制发聘书进用陈师担任体育网球教练,惟其以「兼任外聘运动教练」契约进用,且未保留聘约条款,聘约中未见「使选手(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相关字眼,致本案发生后花莲高中碍难厘清陈师责任,依契约规定启动调查程序,审议陈师行为是否构成教师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要件,并续予研议是否解聘。

此外,叶大华说,花莲高中于2016年10月24日召开教评会迳予决议同意陈师「请辞」,相关程序未完备,造成延宕处理时程并衍生争议。又该校以本事件非于校内且为下课后于私人住家发生为由,认陈师系于家中对A生违反其生活管教之体罚行为,非教师法规范范围,致A生遭误解后严重身心创伤而转学,陈师却得以请辞转任花莲宜昌国中,花莲高中涉有违失。

调查报告指出,花莲宜昌国中未妥适审酌陈师之违法管教行为相关行政裁处及司法判决结果,亦未查证陈师具结之教师甄选切结书是否属实,该校教评会则认定:陈师于本事件行为时并非教师身分,亦非执行教学任务,更非在教学场域属家庭管教态样,且A生受伤程度尚不构成身心严重受创程度,花莲地院判处相关刑罚,属私领域范畴,故不适用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另现有全国不适任教师查询系统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资料作业流程均无纪录,故陈师符合代理教师应考资格,获该校续聘全时代课教师2次。

叶大华表示,卫生福利部认定陈师之惩戒系强迫A生接受处罚;又花莲地检署亦认如社会上担任教练、师长之人均以此种态度、方式管教学生,对于儿童、少年之伤害严重,实属难以想像。然该校未能就陈师裁罚结果妥适评估其不适任行为恐陷学生于受暴风险中,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儿少权法意旨有悖,洵有疏失。

叶大华认为,教育部应督导各地方政府,澈底检视现行代理代课教师应聘时须检附之资格审查资料是否属实,并依「不适任教育人员之通报资讯搜集及查询处理利用办法」,将不适任兼任运动教练纳管并明订管制期间,进而有效防范不适任体育教练转任他校。

叶大华说,本案证人指诉陈师殴打A生事件,第2天A生到学校无法安坐,学校老师毫无反应也并未立即通报。依照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规定,本案应适用「法定通报」,惟花莲高中2016年10月17日知悉后,迟至同年月19日始采「一般通报」为校安通报,不符24小时内应完成法定通报之时效规定;且花莲高中误认本案仅需校安通报,经花莲县政府告知法源依据后即依「儿少权法」第53条进行责任通报(社政通报),惟花莲县政府认该校于通报时效均符合规定,尚未构成「无正当理由」,故无依法裁处作为,认事用法显有违误,花莲高中及花莲县政府相关主管及承办人员均涉有违失。

调查报告也指出,陈师私下收容学生并未告知校方,致花莲高中未能掌握是类不符体制收容学生之生活照顾情形,后续衍生儿少受虐之违法情事;另监察院赴花莲宜昌国中施测「国民中学校园体罚之实际现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该校学生反映曾遭体罚等情,均有未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