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游戏中奖机率全部都要揭露! 最重可罚50万元
近3年网路线上游戏有关机率争议申诉案量已有202件,其中消费争议金额上看93万元。(报系资料照)
避免网路游戏消费争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审议通过经济部研拟的「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第6点修正草案,增订揭露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的机率相关规范,如果不符合规定,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日前有直播主批评有网路游戏业者不公开中奖机率,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近3年网路线上游戏有关机率争议申诉案量已有202件,其中消费争议金额上看93万元,此次纳管包括在台湾设有代理商的游戏,推估约有上百个游戏将一并纳管。
消保处表示,鉴于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中奖机率公布与否,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决定的重要资讯,也容易衍生消费争议,因此增订业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的机率;透过资讯充分揭露,强化消费者权益维护。
其中「中奖机率」的定义为,游戏内消费者付费后,取得机会中奖商品,或另完成活动设定条件始能获得奖项的机率;也明定机率揭露的范围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亦即,只要涉及付费购买,不论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的形式如何转换、转换次数,皆应公布中奖机率。
消保处举例,如消费者付费后直接取得者,如消费者付费后抽奖抽到香水A(虚拟商品),业者应揭露香水A的中奖机率;消费者付费后间接取得者;消费者付费后抽奖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业者亦应揭露合成香水B的机率;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动参与需要付费,有部分费用必须由消费者支出,如拿钥匙开宝箱,道具宝箱可透过打怪免费取得,惟活动钥匙必须消费者花钱买,则宝箱取得商品亦应揭露机率;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动之参与需要付费,消费者必须负担全部费用。例如:拿钥匙开宝箱,活动钥匙及道具宝箱皆要花钱才能取得,宝箱取得之商品自应揭露机率。
消保处指出,为避免实务上业者以概括不明确的方式揭露机率(如很高、很低),因此明定机率应以「数字百分比(%)」方式记载,使消费者客观上更清楚了解商品或活动的机会中奖性质,以利消费者理性判断消费。
消保处也呼吁游戏业者,诚实公布机率,充分揭露中奖资讯,营造友善游戏环境;所提供的契约应符合「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