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賽德克巴萊4500萬債權 導演魏德聖告郭台強民事敗訴
导演魏德圣2011年拍摄电影「赛德克.巴莱」时,获中影董事长郭台强投资,但双方却衍生一笔4500万元债权纠纷,郭台强持本票向法院声请查封魏德圣的个人与公司财产,魏德圣认为自己遭设局欺骗,连赛德克巴莱的版权都不保,控告郭台强涉及诈欺、侵占、背信及伪造文书等罪,台北地检署调查后上月对郭台强处分不起诉;而就在同一天,魏德圣民事告郭台强部分也败诉。
魏德圣主张,郭台强利用其经营中影公司、中影国际、中影管顾公联合设计长达10年的商业骗局,郭台强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伪造文书等不当手法,诱骗他签立投资契约,双方有4500万元本票债权,但郭台强无意履约,让中影集团获取巨额不法利益,还持本票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获准,他不服因此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
法院调查,魏德圣未证明两造在何时洽谈契约、如何洽谈契约及签约时等事实,如何用需款孔急做为被告诈欺的借口?何况原告需款孔急签约,也并非被告实施诈欺行为所致,且魏德圣未提出证据或证据方法供法院审酌,经法官命其补正后,仍以曲解或片段的内容作为证据,其主张事实难以采信。
判决指出,依民事诉讼法辩论主义原则、事实主张与证据方法,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且当事人负有具体化事实之责任,若当事人未具体化事实与证据证明,法律上难认有符合具体化义务的要求,若未能提出其主张事实,以证据或证据方法证明亦同。
判决指出,魏德圣未能提出主张之事实,以其证据或证据方法来证明,而魏德圣主张两造签约时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也未提出签约时两造有通谋的证据,从告诉事实来看,显不符辩论主义、具体化义务、真实且完全义务,因此驳回确认债权之诉。
导演魏德圣(右)控告中影董事长郭台强诈欺债权,民事一审败诉。图/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