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人夫外遇偷吃 竟怪罪元配!「无法满足本性的需求」

无耻人夫外遇偷吃,竟怪罪「无法满足性需求」,元配怒告求偿50万元。(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国(均化名)经常性外遇,与女子欢欢(化名)出游、约会还视讯通话,严重破坏她的婚姻生活,不满欢欢明知阿国为有配偶之人,2人竟然仍逾越分际交往,共同侵害她的配偶权益,并且情节重大,愤而提告连带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阿国辩称,小萱提出的通联纪录,无由法证明他逾越婚姻关系,与他人有甜言蜜语的对话,而且小萱出具的照片,并非正面拍摄,难认定是他本人。他虽与朋友对时表示,他有对婚姻「不忠」,但「不忠」的定义为何,必须由他的本意解释,不能就此认定他在何时做出何事。

欢欢则表示,与阿国仅是朋友关系,并无破坏小萱婚姻的行为,她与阿国通话的内容,都只是请教或询问生活事务,并非视为了男女之情,况且小萱所提出的照片、电话通联纪录及LINE对话,皆无法证明是她本人,更无法证明他们有亲密行为。

法官检视阿国传给友人的讯息,阿国:「我的生理需求旺盛,所以你们认知的出轨,我原本是逢场作戏,不带感情…」。另外,阿国传给小萱的讯息,「我不忠于我们的婚姻是事实,你无法满足我本性的需求也是事实」。

法官考量,阿国已坦承生理需求旺盛,而有不忠于婚姻的事实,因此,阿国明显未尽夫妻间应互守诚实及互负忠诚之义务,破坏他与小萱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违反了婚姻契约的义务,侵害小萱配偶身分法益,并且情节重大。

法官审酌,小萱与阿国婚姻长达30多年,阿国竟仍与他人共同逾越分际交往,破坏小萱婚姻生活之和谐圆满及幸福,并造成小萱精神痛苦。日前依法判决,阿国应给付精神慰抚金,以20万为适当,应予准许。而小萱提出的事证,无从认定阿国的对象是欢欢,因此请求赔偿损害,难认有据,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