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钊燮不敢向日本抗议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宜兰苏澳籍渔船「新凌波236号」在钓鱼台12海里,遭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艇「来间(KURIMA)号」撞损,船体受损,台、日渔业纠纷再起。

2013年4月,台、日历经17次渔业谈判,签署《台日渔业协议》,为台湾渔民取回北纬27度以南的钓鱼台周边海域的重要传统渔场。

根据《台日渔业协议》,双方成立「台日渔业委员会」,以解决协议下的渔民作业争端。时任外交部长林永乐对协议内容提出说明指出,「在主权立场上没有退让。协议列入免责条款,钓鱼台列屿周边领海基线12海里,将不包括在协议使用范围。台湾政府对捍卫主权,保护渔权的立场不变,绝不会以主权换取渔权。」换言之,此协议为在马英九总统提出之《东海和平倡议》中所揭橥之「主权在我,共同开发」的具体实践。

因此,我国管制我方渔船进入钓鱼台12海里水域作业,无涉我国在钓鱼台主权上对日让步,而为我国对钓鱼台领海的行政规制,若台湾渔船进入此禁止作业海域,其取缔亦为我国的主权行使范围,不容日本海上保安厅越俎代庖,在此海域驱赶我国渔船。

诚然,明确的事证须待政府相关调查采证,厘清事件始末,但根据「新凌波」船长陈吉雄的初步说法,当时仅是进入钓鱼台外海12海里内捡拾渔具,日本公务船从渔船右方紧贴急驶之后,以甩尾方式撞击渔船右前方,导致部分船体受损。

若陈船长所言属实,姑且不论渔船进入钓岛领海内捡拾渔具,是否违反我国对钓鱼台12海里水域的管制措施,我国绝不能同意日本海上保安厅在我国的钓鱼台领海内行使公权力,取缔「新凌波号」,更遑论与我方渔船发生冲撞。此无涉《台日渔业协议》违反与否。

驻日代表谢长廷认为「新凌波236号」事发位置是否在钓鱼台12海里内为日本执法过当与否的判准,谢代表透过脸书表示,我渔船「如果没有进入12海里的话,那么日本就是违背协议,我们应该严正抗议」,但此见解恐有待商榷。

其实,不论渔船遭日本公务船取缔的位置是否在钓岛12海里水域内,我国外交部皆须立即对日本外务省提交抗议,而非待外交部长吴钊燮所言之「事实厘清」,否则即会坐实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声索,使我国在钓鱼台争端中,陷入不利的地位,因为很清楚的,日本海保厅的说法是台湾渔船「越界侵入」钓岛周边的日本「领海」。

国人对日本极为友善,此在东亚域内少见,台湾更不论蓝绿谁主政权,皆重视台日关系,而蔡政府在外交及两岸政策上更采取「亲美日、远中国」的立场。但在对日关系上,4年多来,不仅换不到日本对我国希望在「台日渔业委员会」后续谈判中,解决日本先岛诸岛南面与台湾东部之间重叠海域的双方渔业问题,更无视中华民国的钓鱼台列屿主权,强行在钓鱼台领海内取缔我渔船。

吴钊燮应硬起来即刻向日本抗议,因对日隐忍、退让无法有效解决台、日间的渔权争议,维护我渔民的合法权益,而台日友好更可能在类似的海域纠纷中质变,恶化台日关系。

(作者为辅仁大学日文系所特聘教授、日本暨东亚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