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应符合吸毒成瘾法定概念,进一步规范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记录可以消除吗?

目前,王律师成功为几个粉丝消除了吸毒记录。

吸毒带来的处罚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坐飞机、住宾馆、坐高铁等等,但凡是刷身份证的时候,都有可能有当地帽子叔叔上门要求尿检或者发检,在朋友、客户、家人在场尤其尴尬,有人因此丢了工作,甚至连一些重要展会拒绝有吸毒记录的人进去。

有人说三年降低动态管控,但是呢这会影响终身的,有的粉丝说20年都还会被查,在一些重大的节日之实际尤其会被查。还有的粉丝收到的是不予处罚决定书,但是仍然被纳入了动态管控。

那么吸毒处罚可以消除吗?一般情况下非常难。

不过,作为一名专业从事毒辩的律师,

王律师办理主要的成功案例,比如在国外吸那个毒,吸的是复方曲马多,或者思诺思,或者毛发检测阴性等,有机会可以撤销吸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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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的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吸毒成瘾认定既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如果吸毒成瘾认定成立,则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吸毒人员的驾照也会被吊销。

社区戒毒三年意味着吸毒人员三年要接受至少22次吸毒检测,离开所居住的社区必须获得批准;无论工作还是生活,均不能自己开车等等。无疑这极大缩小了吸毒人员工作圈和生活圈,严重影响吸毒人员的生活和工作。

所以,吸毒成瘾能否准确认定,从小的方面来说,是否影响吸毒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从大的方面来说,是否贯彻落实保障人权原则。

【吸毒成瘾的概念】

关于吸毒成瘾的概念,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均没有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这应当是当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吸毒成瘾法定概念了。如何理解该概念,笔者认为:

一、吸毒成瘾的对象是吸毒人员

上述概念已经明确规定吸毒成瘾认定适用于吸毒人员,非吸毒人员不得作吸毒成瘾认定,在此不再赘述。

二、吸食毒品至少两次

反复使用毒品意味着至少两次吸食了毒品,一次不可能构成反复。从证据上来说,必须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至少吸食了两次以上毒品。

三、吸毒成瘾是一种病

吸毒成瘾是一种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笔者理解患这种病的吸毒人员脑子和正常人的脑子有所不同,比如吸毒人员脑子特定区域会有一个特定的病灶,该病灶是毒品长期刺激形成的。

四、吸毒成瘾的表现形式

吸毒成瘾的表现是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毒品和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损害和社会功能损害。

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进行的吸毒成瘾认定,还是戒毒医疗机构进行的吸毒成瘾认定,都必须符合上述吸毒成瘾法定概念。也就是说吸毒成瘾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可以认定吸毒成瘾成立;否则,吸毒成瘾认定就不成立。

【吸毒成瘾规范化建议】

针对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进行的吸毒成瘾认定,将来制定全国通用的规则或者国家标准时,笔者建议:

一、应当引入更多的仪器类检查项目,协助医师更加准确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我们去医院看病,医生问诊后往往会开出一张或者多张单子,让患者去做各种检查,比如抽血、CT、脑电图、核磁共振等,然后医生根据相应的检查结果初步诊断患者是否有病,是什么病以及给出治疗方案等。

既然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病,则现代科技的发展足以可以借助各种仪器检测发现确认该病,比如,可以对吸毒人员做脑电图检测,确认其大脑放电是否正常,能否在大脑特定区域找到毒品长期刺激形成的病灶;也可以作其他能准确诊断慢性复发性脑病的仪器类检测项目。

笔者相信,这类检测报告有助于医师更加准确出具吸毒成瘾认定书。这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更有说服力、公信力。

当前,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做吸毒检测,极少有作脑电图或者其他能准确诊断慢性复发性脑病的仪器类检测,往往是两名医师问吸毒人员一些问题,观察吸毒人员的外在表现,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吸毒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材料,就直接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是否成立的意见。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经费问题。笔者曾经看到某发达城市出台一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出具一份吸毒成瘾认定书,收取委托单位的费用统一是700元。我们知道医院作一次脑电图检测费用通常是数百元。如果对吸毒人员还做其他仪器类检测项目,再加上两位医师的人力成本,700元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矛盾如果不有效解决,必然会影响仪器类检测项目的引入。

二、允许吸毒人员委托戒毒医疗机构作吸毒成瘾认定

当前,无论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还是部分省份制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程序规定》或者《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均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只能接受公安机关委托。

笔者认为,如果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有异议,吸毒人员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戒毒医疗机构重新认定。要从规则上给吸毒人员一个救济途径,有效的救济途径之一是允许吸毒人员另行委托戒毒医疗机构作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人员自行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据自己委托戒毒医疗机构作出的吸毒成瘾认定书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至于哪一份吸毒成瘾认定书成立,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裁判。

三、允许并保障吸毒人员重新申请吸毒成瘾认定的权利

如果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不服,并提出了正当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吸毒人员重新认定吸毒成瘾的申请,委托级别更高的戒毒医疗机构重新认定。

四、允许并保障吸毒人员对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能够做吸毒成瘾认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是由省级卫健委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没有资质做吸毒成瘾认定。这类戒毒医疗机构承担了行政机关赋予的吸毒成瘾认定职能,理应接受利害关系人对其提出的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理应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其作出吸毒成瘾认定的依据和程序。如果戒毒医疗机构拒绝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不能满足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断是非曲直。

上述四项建议的实施无疑会增加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本和诉累,会增加戒毒医疗机构的工作量和诉累,表面上不利于厉行禁毒,但笔者认为既然科以吸毒人员很重的义务,必须给其多个有效救济渠道,维护其合法权利,从而实现司法公正,贯彻人权保障,同时也有效制约了戒毒医疗机构随意性,减少其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