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明确,对私人产权历史建筑修缮可给不超5万元补助

大皖新闻讯 作为千年古徽州首府,徽州文化主要发源地之一,歙县至今仍然有着大量的历史建筑类古民居建筑,其中,很多历史建筑是私人的,产权属于私人,按规定其维修主体也应该是私人,但是私人建筑因各种原因得不到修缮的现象也多有存在。日前,歙县政府研究通过的《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对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非轻微修缮类原则上政府可给予不超过总维修造价30%的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是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实施责任主体。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各乡镇(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申报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维护修缮计划。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保养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防虫、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非轻微修缮指因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对历史建筑主体、周边环境进行局部或整体修复的整治工程。

办理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须向属地乡镇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交修缮申请,由乡镇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初审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材料。 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申请书、修缮内容和计划后即可自行实施维护修缮工作,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指导。非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申请书和修缮设计方案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物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大皖新闻记者得知,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原则上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对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列入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上不予补助(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除外),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其中,历史建筑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进行补助。非轻微修缮类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助;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历史建筑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属地乡镇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申请。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维修工程量清单、维修部分前后对比照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核定。非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审计定案表等材料。属地乡镇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并根据资金来源情况会商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补助方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拨付至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绩效评价,核实绩效报告有关情况,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维护修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管理、使用等按照县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该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该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