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驳斥陆港互认安排生效后,在港资产可被大陆直接充公

香港律政司澄清陆港互认安排生效后,在港资产不会被大陆直接充公。(新华社)

微信公众号「香港特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速递」消息,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互认安排》)日前公布,将于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此前有少数舆论认为,「大陆的法院判决结果将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且在港的资产可被大陆直接充公」,香港律政司对此指出,这完全是一个谬误。

香港律政司表示,留意到有若干讨论指陆港《互认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会就案件的资料或执行情况等相互通报或者交换资料,指出此说也是谬误。

律政司指出,《互认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声请执行判决,完全是当事人的选择。声请执行判决是由当事人主导,这与现行根据普通法及相关成文法的原则,声请在港执行非香港作出的判决是一致的。

另有人提出《互认安排》实施后,大陆的法院判决结果将自动适用于香港,且在港的资产可被大陆直接充公。律政司澄清,大陆判决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资产不会被大陆直接充公。

大陆判决的债权人须先向大陆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和证明书,连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声请登记大陆判决。更重要的是,登记人须通知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让对方考虑是否按《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

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便可以大陆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大陆判决。

律政司指出,互认安排充分保障兼公平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可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出重复诉讼的情况,为两地跨境执行民商事判决和跨境交易提供更清晰及可预见的法律机制,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