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港签署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
大陆与香港近日建立起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shutterstock)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14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完善双边司法协助制度体系,并明确两地破产协助机制的适用范围、协助方式等。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和重整高效、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
据大陆《经济日报》报导,香港自1997年回归以来,双边先后签署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双方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中,挑战最大、难度最高。
而此次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大陆采试点方式,划定试点地区。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大陆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
在大陆法院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后、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据香港管理人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大陆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不得个别清偿,中止有关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式,解除保全措施等。同时认可程序不产生溯及效力,债务人已进行的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
大陆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跨境破产协助实质一步,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准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