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让她工作快一点!双手揉捏肩颈 女同事不舒服惨了

男子辩称,想让她工作快一点,才会双手揉捏肩颈,女同事感到不舒服怒告。(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遭到同公司的女同事小萱(均化名)指控,2023年3月某日工作时,阿国竟然趁她不注意,且来不及抗拒时,阿国用双手揉捏她的脖子及肩膀,她对于突如其来了行为,感到十分不舒服,认为自己的身体隐私处遭到侵犯,愤而报警提告性骚扰。

法院审理,阿国在警询及检方侦讯时,均坦承有以双手揉捏小萱脖子与肩膀之,但是他辩称,因为小萱常常说很累,而且工作速度很慢,才想说帮她按摩,让她动作快一点。后来阿国改口,坦承他的行为涉及性骚扰犯行。

法官认,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以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是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为构成要件「性骚扰」是指带有性暗示之动作,具有调戏之含意,让人有「不舒服」之感觉。

而性骚扰犯行尚未达于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仅破坏被害人身体隐私等部位不受干扰之平和状态。因此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之身体为偷袭式、短暂性之不当触摸行为,该当性骚扰罪。

而「其他身体隐私处」,仍应依社会通念及被害人个别情状,并审酌事件发生背景、环境、当事人关系、行为人言词、行为及相对人认知等具体事实,而为综合判断。

法官审酌,阿国与小萱仅为职场同事,双方并无亲密关系存在,而小萱之肩、颈处,并非从事工作时,同事可能碰触的身体部位,小萱也不曾要求阿国帮她按摩,在此情况下,阿国未经询问,擅自揉捏齐肩、颈部,性骚扰之意图甚明。

阿国虽一再辩称是要帮小萱按摩,但由于按摩的动作,需要肢体持续接触,衡诸台湾的社会常情,未经同意按摩肩、颈,绝非一般人甚至异性间的正常相处模式,阿国所辩应无足采信。日前依法简易判决,阿国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罪,处拘役3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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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