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要缴学费 无良父偷领花用!悲情男不养老爸准了

何男不满父亲未尽扶养义务,连他要缴学费的消费券都偷领花用,向法院诉请免养获准。(AI生成图)

苗栗一名何姓男子,出生后就由祖父母扶养,母亲不在身边,父亲也鲜少出现,在他2岁时,父母因为讨论离婚,父亲驾车载母亲途中发生争吵,导致发生重大车祸,母亲因而离家,后来父亲还偷领他要拿来缴学费的消费券花用,何男不满父亲未尽扶养责任,因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何男主张,父亲不仅从未支付家庭生活费,也未支付他的教育费用,祖父母去世后,他就辗转寄人篱下,父亲也都未予以闻问,甚至还设法欺骗他,将祖父遗留的摩托车骗走使用。

后来政府发放消费券时,当时他还未成年,必须与父母一同前往户籍地领取,在母亲陪同下,前往邮局要领取时,却发现消费券已被父亲领取,他告知父亲消费券需作为当期学费使用,父亲虽然承诺归还,但此后却再也无法联系。

多年后,他才接获父亲来电说要借钱,后来又在2020年接获警局来电告知,父亲因为窃盗罪被起诉,父亲无正当理由就未曾扶养过他,而且情节重大。

法官审酌,何男父亲现年60岁,无谋生能力,名下亦无其他财产,法院依职权查询何父前科资料,显示有多起诈欺、窃盗、侵占前科,以其现有的财产,已不能维持生活,自有受扶养之权利,何男现在已经成年,应对其父亲负扶养之义务。

法官考量,何父从未给付何男的扶养费用,也未承担对何男的保护教养责任,足认无正当理由对何男未尽扶养义务,已达民法第1118条之1 第2项所称情节重大之程度,若由何男负担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何男请求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实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