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美琴挨告「无国籍」当选副总统无效 移高等法院审理

(图/本报系资料照)

当选中华民国第16任副总统的萧美琴遭2名民众提行政诉讼,指控她没有中华民国国籍当选无效,并声请保全证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无审判权,移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曾姓及庄姓民众提起行政诉讼及声请保全证据意旨主张,公民有权选举总统、副总统,他们有权起诉及兼声请5日内保全证据,声请保全萧美琴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资料,以证明她无参选副总统之身分。

2人指控,萧女自传自承其母亲为美国人,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并无中华民国国籍,2001年当选侨选立委,于2002年放弃美国籍,并申请中华民国身分证取得台湾户籍,其系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与法律规定的副总统候选人之参选资格不符。

2人表示,萧女如果不曾放弃美国国籍,甚且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如她确有放弃美国国籍,应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以证明其放弃美国国籍之说法为真,声明判决萧女在中华民国第16任副总统当选无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105条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应专属于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并无审判权,2人提出行政诉讼,自有违误,依职权将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权限之管辖法院即台湾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