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海巡却扛责 警方公亲变事主
海上发生刑案,若依《海岸巡防法》规定应由海巡调查,但最后责任常归给警方,让基层员警相当无奈。图为花莲外海月初发生3名陆籍船员命案,案发当天救援情形。(空勤总队提供/罗亦晽花莲传真)
海上发生刑案,若依《海岸巡防法》规定应由海巡调查,但检方考量效率与经验,常请警方「帮忙」处理,最后海巡却把责任丢给警方,原本只是协助角色变成专责事主,让基层员警相当无奈,希望中央能明确画分所属权责,让两单位能有依据办案。
花莲外海月初发生3名赖比瑞亚籍货轮的陆籍船员,疑因窒息命丧密闭船舱,后续海巡人员报请花莲地检署相验遗体后,检方考量办案经验及效率,将案件交由港警承办,海巡变成被动协助,让基层员警敢怒不敢言,质疑海巡有推卸责任之嫌。
港警指出,警政署明确规范,商港内发生刑案由港警处理,至于海域发生命案,因单位没有配置船只,调查能力有限,基本上会先请海巡处理,再依检察官指挥协助;海巡表示,海上刑案如走私、偷渡、电鱼、杀人等,接获民众报案或巡逻舰艇发现时,均会主动处置,除依《国际法》及国内法规定不具管辖权部分。
尽管两单位官方说法均强调海域刑案会积极合作处理,但基层实际执行却大相径庭。
基层员警指出,海巡有司法编制,同属司法警察体系,能谅解对方处理命案件数少、经验不足,愿意协助处理,但常常到最后海巡态度消极,变成警方要负责调查案件,在检方指挥下只能默默吞下,敢怒不敢言,所以希望两单位的主管机关明订管辖及承办规范,不要让警方帮忙却陷入「公亲变事主」的窘境。
海巡基层则说,目前走私偷渡有较明确规定由海巡处理,海上刑案依据确实模糊,通常都是单位自行协调。不过,海上刑案牵涉层面广,船只与船员国籍恐衍生政治问题,加上侦查主体为检察官,基本上都是听从指挥办案。
花莲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蔡胜浩表示,海巡、港警虽属司法警察,但检方通常会依各单位权责画分,作为发动刑案侦查依据。陆籍船员案后来由港警承办,是因承办检察官认为全案涉及货轮进港后要询问及调查的人员、事项庞大,且经验较足才请港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