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女多次约人夫同事喝酒 竟变成砲友害人妻离婚遭求偿

人夫与女同事2人发展成砲友关系,导致她们夫妻离婚。(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新竹小玲(化名)与阿洋(化名)2人原本是夫妻,却因为阿洋同事小丽(化名)的介入,2人发展成砲友关系,导致她们夫妻离婚,小玲不满因此对小丽提告,求偿精神慰抚金60万,法院判赔20万。可上诉。

原告主张,诉外人阿洋前为原告的配偶,被告与阿洋则为同公司之上下属关系,被告明知阿洋与原告为配偶关系,却多次于深夜与阿洋互传讯息、外出喝酒,甚至与阿洋发生性行为至少5次,二人至112年11月3日始分手,原告与阿洋婚姻关系因此破裂并于113年3月4日离婚。

被告则表示:她确实知道阿洋为原告之配偶,然其2人对话仅系同事间玩笑嬉闹之言语,或许因此打扰原告之夫妻关系,造成原告误会,至于其与阿洋多次深夜互传讯息及于下班时间喝酒,影响原告夫妻生活,被告亦深感抱歉,故被告方会于112年11月6日与原告见面时向原告道歉,并同意赔偿原告20万元;然事后阿洋于同年12月19日传讯息予被告,要求被告多少先给付部分赔偿金予原告,原告亦多次传送讯息骚扰被告,其后又提起本件诉讼要求被告赔偿60万元,因此怀疑系原告与阿洋共谋欲从被告处索取金钱等语。

法院调查,被告于112年11月6日与原告见面时曾表示:「(原告:不是在一起,所以你们只是砲友关系啰?)反正事情已经这样那摊开简单来说就是这样」、「我的想法跟他的想法可能不一样吧,在我这里的话我认为就是砲友的关系而已」等语。足见被告确曾与阿洋发生性行为。

法院审酌,被告于阿洋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交往行为,显已逾越一般同事间之通常往来交际之程度,且非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忍受范围,足以破坏原告与阿洋间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自属不法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之慰抚金应以20万元为妥适,逾此范围之请求,则非属相当,无从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