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纠纷摇下车窗怒比中指 莽男判处罚金2000元
台北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陈姓男子于去年7月间,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台北市信义区永吉路与松隆路口时,因与孙姓男子所驾驶营业用小客车发生行车纠纷,陈竟心生不满,驾车向左切入孙所在车道时,摇下车窗伸出左臂并对孙比出中指手势,遭起诉。台北地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处罚金2000元,得易服劳役,缓刑2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于去年7月24日下午4时37分许,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台北市信义区永吉路与松隆路口时,因与孙姓男子所驾驶营业用小客车发生行车纠纷,陈竟心生不满,驾车向左切入孙所在车道时,摇下车窗伸出左臂并对孙比出中指手势,遭检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判决表示,陈男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陈男为本案行车纠纷一时气愤失控,致罹刑典,其犯后坦认不讳。而是否谕知缓刑,虽宜兼顾孙男之态度,惟仍应以陈男是否无再犯之虞为主要考量。综合各点,本院认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当,爰并予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