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前女友狂咬胸部「做记号」 男大生判刑关完驱逐出境

蒙古籍男子生在台性侵前女友,还狂咬她胸部「做记号」。(图:shutterstock/达志)

来台就读大学的蒙古籍男大学生在去(2023)年性侵前女友,且将她衣服脱光狂咬胸部「做记号了」,要她不能再去认识其他新的男人,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后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依强制性交等罪将他判刑4年10月,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全案定谳。

这名男子与被害女子属蒙古籍而来台就学之大学生,其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23年2月14日前某日因感情生变分手后,他夜间就寝时即前往隔壁友人之租屋处借住,但仍会返回原来的同居住处盥洗及拿取换洗衣物。

2023年2月27日凌晨他发现她整理行李并预计前往高雄找友人游玩,于是怀疑她要借机与其他异性碰面,遂心生嫉妒,将她强压在床上性侵,3月1日凌晨她自高雄返回住处后,他立即质问她是否有与异性见面等诸多问题。

他其她 不愿回应,竟将她强压在床上,脱去她全身衣物,俯身亲吻身体并咬其皮肤,致她受有两侧胸部、右前侧肩膀下方处各有1公分伤口、右侧背部上方及下方处则各有2公分伤口之伤势,她强烈抗拒且扬言报警后,他才停手而未能得逞。

3月2日凌晨,他外出返回住处见她仅着长版T恤及内裤躺在床上,欲强行亲吻她并将手伸入她 T恤中抚摸其胸部及身体,惟因甲 大声尖叫反抗,他因恐其行为遭人发现而停手及离开,她将被害经过告知女性友人,由对方陪同其前往医院验伤并报警处理。

一审及二审斥责他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创,显然欠缺尊重他人身体及性自主权之观念,所为应予非难,且他犯后始终否认犯行,迄未与她成立调解或赔偿损害,依强制性交等罪判刑4年10月,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他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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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