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校园欺凌后各方如何承担责任?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校园欺凌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全球范围内的治理难题。

校园欺凌涉及场景多,法律界定难,比如霸凌方的监护人如何担责?在校内遭到校外人员霸凌,学校是否担责?

9月26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多个条文针对性规范了“校园欺凌”“校闹”等权益维护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父母共同承担责任,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学生遭校外人员霸凌,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需担责。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课题组在2020年至2022年针对3108名未成年学生的调研显示,53.5%的学生遭受过校园欺凌。

此次《解释》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这是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对既往裁判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

具体来看,《解释》划分了多种情形下的担责形式。

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有关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并未明确父与母之间的责任形态,《解释》参照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精神,在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责任。民一庭负责人指出,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以前,司法实践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夫妻离异后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抚养子女一般会作出约定,《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了离异夫妻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求偿规则,“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继父母责任。夫妻离异后再婚,再婚相对方与未成年人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立了监护关系,但并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

因此,《解释》第9条仅针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遭校外人员霸凌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需担责

如果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霸凌的情况下,学校等如何担责?

《解释》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教育机构。无须被侵权人先行起诉、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后再就赔偿不能部分起诉请求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目的是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 ”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如果诉讼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能够确定,一般不单独列教育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即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诉讼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可以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1条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