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芳男约嫩妹性交易谨慎问年龄 到警局才知她年仅13岁

黄男与自称16岁嫩妹协议性交易,被少女家长控告,他辩称,到警局才知她竟年仅13岁,台中地院采信判他徒刑4月。(资料照)

中市黄姓男子去年3月间与女网友小美以Line联系协议性交易,还小心翼翼询问年龄后开车接人,两人在车内嘿咻,事后遭小美母亲怒告。黄男坦承性交易,但拿出通讯对话辩称,小美自称「16岁」,他到警局才知竟是「13岁」;而小美驳斥,她把「13岁」误打成「16岁」,之前曾告知实际年龄。台中地院法官采信黄男说法,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罪轻判刑4月,可上诉。

黄男2019年9月间在交友软体认识小美,两人以通讯软体微信及Line联系,黄男在去年3月4日凌晨以通讯软体询问小美,「妳多久没有嘿咻?」,小美回复:「3个月」;黄男询问:「妳几岁?」,小美回复:「16岁」,两人还对性交易对价价格讨价还价,黄男还讽刺:「妳才几岁而已」。

黄男与小美约1个小时后在某超商相见,黄男开车将小美载到沙鹿区1处土地公庙旁,在车上嘿咻后付费。案经小美母亲发现女儿手机讯息对话,向警方报案。

黄男到案坦承犯行,但辩称,小美穿着打扮比较成熟,并提出两人的手机留言对话纪录指称,小美自报年龄是「16岁」,合理怀疑她隐瞒实际年龄,他直到警察局才知道小美实际年仅13岁。小美则说,她在留言时将「13岁」,错打成16岁,而且两人在网路初认识时就曾告知黄男,她就读国中、13岁。

根据《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与未满16岁者性交易,以刑法227条处断;与16岁以上、未满18岁者性交易,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款。而刑法227条对与幼年性交采重刑,对未满14岁者性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者性交,处7年以下徒刑。

法官认为,此案的主要争执点是黄男与小美从事性交易时,是否知道小美实际仅13岁,审酌不能仅依小美片面指诉,就认定黄男知道她实际年龄,黄男供称不知情并非不可采信,基于「罪证有疑,利归被告」法则,并考量黄男已与被害人和解,而判处他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