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修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明确最高奖励100万元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及修订说明。其中明确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的额外一次性奖金标准,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条例》提到,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奖金;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20万元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10万元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如何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对比现行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优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工作。例如,拓宽见义勇为的内涵和见义勇为行为的含义,将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范畴。

在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因见义勇为而负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应当以“侵权赔偿为基础,公平补偿为补充”为原则,强调因见义勇为而负伤人员不仅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障,还应当得到受益人的补偿。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的保障,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分为烈士、因公牺牲、视同工伤三类情形,对其遗属进行抚恤、补助。

文/孟健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