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主持人博文引爆网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一句空口号?

吴学华原创作品

这几天,著名央视主持人张泽群发表的一篇博文,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张泽群在文章中感慨:董事长私分2.6亿判5年,大学生掏鸟窝判10年,给人锁上铁链判6年!人和人咋就差别这么大呢?

连央视的主持人都发出这样的感慨,质疑法律平等的问题,可想而知如今的现状!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往往在现实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不平等,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很多时候,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公信力。

想当初,南京某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他?”瞬间引爆网络,时至今日,没有几个人敢在街上搀扶倒地老人,以至于不少老人倒在大街上几个小时,白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目前“彭宇案”孰是孰非自有定论,但此案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使有些东西一旦失去了,就很难再挽回来。

政法部门也意识到问题严重,积极展开相关的内部整顿,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但效果如何,大家心里都明白。

曾经回荡在耳边的“学雷锋做好事”,成了一种奢侈的行为,得看看家里有没有矿。

如果说“彭宇案”是司法界一时的“失误”,那么,发生在2014年的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案,却显示出“人”不如“鸟”的尴尬境地。

闫啸天伙同他人掏了两个鸟窝,逮到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苍鹰的幼雏,期间飞掉一只,死掉一只,其余的卖给他人,获利一千多元。他被警方抓获之后,最终被判刑10年零6个月。其父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一个大学生的前途就这么毁了,将会影响他的一生。

其父对着媒体记者悲愤地喊出:判得太重了,不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刑法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闫啸天掏鸟案中,只要冷静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法院确定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况。凤头苍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还差着一个级别,而且闫啸天并非专业的捕猎人,两次捕猎牟利,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而并非“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的司法界一直都在努力文明执法,教育性执法,人性化执法,警方去逮捕罪犯的时候,一旦罪犯身边有老人或者孩子,都会采取回避的措施,避免给老人和孩子心理带来阴影。

在法律层面也是一样,只要不是罪大恶极判处死刑的,判刑的目的,也只是让罪犯有一个悔过和重新做人的过程。

再来看看另一起案子,人贩子陈莲香两年拐卖46个孩子,伤害了四十多个家庭,在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在2016年获得假释,提前出狱。

在这两起案件上,网友们纷纷质疑“46个孩子与16只鸟”,是不是可以划等号?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法的制定是一种社会规则,是对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约束力,量刑的标准,往往参照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那么,人贩子陈莲香与大学生闫啸天,究竟是哪个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呢?

有人会提出,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性质。

那好,我们来看看另一起猎杀野生动物的案子。

甘肃的蔡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若干,于2022年10月4日至6日,驾驶摩托车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康乐自然保护站辖区三坝沟一带,在未取得狩猎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枪支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3只,并用随身携带刀具进行了剥皮肢解,整体价值为105000元。

蔡某某被警方抓获后,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蔡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05000元。

看到没有,案值更高,还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最终也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吗?为何不同的省份,判决的结果如此之大?

大家还记得那句火遍活络的“我爸是李刚”吗?李某某酒后驾车在校园内狂飙,最终导致一死一伤,在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之后,取得对方谅解,以交通肇事罪入刑,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量刑上,能不能取得对方的谅解,有没有谅解书,成为法官量刑的标准,也是相关法律的规定。

针对社会危害性,我们看一看一审和二审感觉不同的山东于欢案: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自己遭到多人殴打的情况下,用裁纸刀反抗,导致凶徒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为基准,判决于欢无期徒刑。

此案一度引爆网络,掀起了一阵人性与罪恶势力抗争的探讨,最终二审被改判五年。至今还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于欢在当时的情况下,实属正当防卫,不应该用“防卫过当”量刑。

而与之类似的另一起案子,就是赫赫有名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市民于海明在遭遇龙哥酒后挑衅且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夺刀反击杀死凶徒龙哥,最终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也有人认为,于海明第一次反击属于正当防卫(捅伤龙哥腹部),第二次追过去连砍(七秒钟砍出五刀),就属于防卫过当,当时龙哥已经身受重伤且走向车子,不具备继续伤害于海明的条件。但警方认为,龙哥作为以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惯犯,车内可能藏有更具杀伤力的武器,于海明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判定龙哥究竟是回车内躲避,还是拿起武器反击,所以于海明的举措并无不妥。

于海明的“正当防卫”令网友们振奋,终于迎来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百姓面对黑恶势力的时候,也敢于与之对抗。

法律只是条文,在执法人的心中,是否真的有一杆公平的秤,成为每一宗案件的起伏点。中国的司法公平,任重而道远。

(作者注:本文只是探讨一些案件的情况,法律层面的专业问题,自由司法界人士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