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局陈列逾期药品没事 桃园卫生前副局长确定撤职

药局陈列逾期药品没事,桃园卫生局前副局长缓刑2年,但遭撤职确定。(图:shutterstock/达志)

2015年时任桃园卫生局副局长许景鑫让药局规避罚锾以「行政指导」结案,刑事部分,许被依对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判刑2年,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确定。行政究责部分,惩戒法院将许判决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确定。

本案是因桃园卫生局人员2015年9月18日到桃园市大溪区复兴路的新资生药局执行实地稽查勤务时,查获该药局违法陈列已逾保存期限药品,但因时任卫生局副局长陈世璋(同案被告判刑1年8月确定)曾担任药师工会理事长,而新资生药局负责人之配偶曾任桃园市药师公会理事及干部,故向药师公会秘书抱怨。

公会秘书向陈世璋告知后,陈世璋即与许景鑫商讨后,2人明知药局依法须被裁罚3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罚锾,而卫生局就相类案件,均依药事法裁罚3万元罚锾,却就新资生药局裁罚案,由许景鑫亲笔书写「请检讨为行政指导」且未附理由。

陈世璋为达使新资生药局免受裁罚之目的竟对部属表示,就新资生药局的案子能不罚就不罚等语,最后公文逐层送陈,经不知情之桃园市政府卫生局局长决行,因卫生局人员对于本件违规事件是否得仅以行政指导方式处理,仍有疑义,故并未通知药局处理结果。

一审桃园地院将许景鑫、陈世璋判决无罪,检不服提上诉,二审高院认为,新资生药局受稽查后,发现有陈列劣药,依法应予裁处,并无行政指导空间,许景鑫在未附具体理由下,即指示「请检讨为行政指导」,且陈也转知许后,许才会指示以行政指导代替裁罚。

高院认为,新资生药局案件,陈世璋、许景鑫违反相同事项应予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让新资生药局因而获得凸显个别之特殊利益,自属贪污治罪条例所规定之不法利益,将陈及许各改判1年8月及2年,许缓刑2年。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惩戒法院将2人各判决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