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

“内卷”这个词过去更多体现在媒体对行业竞争状况的描述中,在政府文件中还比较少见。这次被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是提升到了相当的高度,说明其造成的行业影响、市场影响已经到了一定程度。

过去有过惨痛的教训。拿摩托车来说,中国产摩托车曾在越南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后来国内摩托车企业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而产品质量却跟不上,最后失去了在越南等东南亚市场的地位。

而这样的恶性竞争近年来也出现在光伏产业、汽车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产业上面。竞相压价使得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往往会严重影响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因为企业只有赚得到钱,才有资金投入后续研发之中,才能够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正当其时。那么,怎么来做好对恶性竞争的防范呢?

首先企业是市场主体,在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方面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些企业包括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产业长远发展,为争取订单和市场份额,竞相压低价格,或者进行“舆论战”贬低竞争对手,这是“内卷式”恶性竞争的表现形式;有的企业只知对别的企业的先进技术进行模仿,甚至挖角技术和营销团队“吃现成的”,以至于造成行业内强者不强、弱者不弱的局面,这也是“内卷式”恶性竞争的具体路径。

“让对手流尽最后一滴血”的思维方式必须改变。恶性竞争中没有最终的胜利者,只会是一地鸡毛。要在竞争中突出重围,需要增强企业自身的核心优势,包括技术创新、差异化竞争等,而不是通过价格战。

其次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前几年,水泥行业曾因为价格战陷入困难境地,后来骨干企业牵头,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价格形成、错峰生产等方面出台自律措施,努力实现行业共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规范“内卷式”恶性竞争方面,还要注意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内卷式”恶性竞争表面看是企业行为,实则有时也有地方政府的因素。这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并未考虑自身特点,缺乏长远规划,盲目引进产业,一哄而上。

为了“扶上马”,一些地方会提供土地使用上的诸多优惠,还会提供税收上的优惠;为了“送一程”,还会动员包括金融系统在内的各方面持续输血,客观上助长了“内卷式”恶性竞争。

今后,地方政府在制定各种产业政策时,需要从本地的比较优势出发,尊重市场规律,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相关产业。同时,中央政府也可以通过事后考核的方式,对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进行监督。

总而言之,要充分认识“内卷式”恶意竞争的危害性,同时多方发力加以防范:包括企业端正认识,行业加强自律,相关法律法规跟上实施形成震慑力,同时也包括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的理性作为。从这些方面着手,才能制止“内卷式”恶性竞争的产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