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构建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充分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日前,自然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述评。当前,正在加快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完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和规则、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稳妥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新成效。

稳妥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方面。据统计,2023年,全国350个县(市、区、旗)共试点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719宗,宗地面积1.31万亩,总成交金额185.2亿元,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22.98亿元,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1.76亿元,分配农民个人10.83亿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收益分配。《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强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下一步,要更加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赋予农民更为充分的财产性权益,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市场体系,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入市开发使用,导致“同地不同价”,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价值得不到充分显现,影响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权益的实现。

《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样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城乡剪刀差的延续甚至扩大。地方政府为何热衷于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用地?就是中间存在着巨大的利差,这也是地方上土地财政的基础。今后,需完善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实现公平的土地所有制转换。

其次是必须保障农民的权益。

在这个方面,如何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在整个收益链条中是否可以处于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土地价格方面需要慎重处理。如果地方政府依然居于主导地位,保证集体组织权益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尤为重要。

另外是要在集体利益和农民个体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农村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制,但集体所有制不是一个空的概念,而是集体中每一个农民个体的权利集合。今后,要进一步厘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

正是由于上述关系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入市主体的决策权之争,地方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收益分配之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土地在很多农村地区是农民重要的收益渠道。

从2023年的统计数据看,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1.76亿元,分配农民个人10.83亿元。收益的分配恐怕还有待均衡。

其三是稳妥推进包括宅基地方面的改革,其根本点也在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决定》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这实际是在进一步扩大农民的宅基地权利,相信今后还会有更多相关改革措施出台。因为促进新型城镇化、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宅基地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宅基地改革还只是一个方面,随着形势发展,还会有更多需要改革的问题出来。但无论如何改革,都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任何直接或变相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加以制止。

总之,作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一环,稳妥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在积极进行中。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体现出公平;厘清地方政府、村委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各种关系,事关利益分配机制的畅通;继续在宅基地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改革探索,是更深层面促进农村要素资产化、促进财产性收益化的重要方向。而这些都要建立在保障农民切身权益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