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防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加强央地协同方面,提出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具体要求是: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合规出具税收、合规等证明文件;在市场监管、税务、能源消耗、社保缴纳、诉讼仲裁、产权登记等领域为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等在过去屡屡被强调,而此次则明确要求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有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会出现责任缺失,甚至成为财务造假“帮手”,最重要的“驱动力”是地方政府对属地企业上市的追求,将之作为招商引资数额加大、营商环境改善等政绩的一部分。

为鼓励属地企业上市,一些地方出台了支持措施,有些支持措施存在较大的伸缩性。比如出台文件开辟支持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要求属地的相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要限时办结;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要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等。

“限时办结”和“特殊时期”容易滋生违规行为的发生。更有地方发文要求,将减轻行政处罚作为推动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口子一开,有严重污点的违法企业也可轻松绕过审查,获得上市资格。这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在帮助拟上市企业造假,危害性不言而喻。

这些所谓的“支持措施”,在以后也可能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形式表露出来。

而企业上市之后,还有些地方政府“扶上马,送一程”,包括防止企业退市。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是进行了梯次规划的,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退市会影响到该地后续企业的上市,于是采取多种手段维护既有上市公司的“形象”。

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在市场监管、税务、能源消耗、社保缴纳、诉讼仲裁、产权登记等领域为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支持。这是在央地协同方面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要防治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上的责任缺失,加强制度建设是基础,加强惩戒措施、形成震慑力是有效路径。

日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积极会同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同时,《意见》要求,要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数据表明,2021~2023年间,证监会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目前还未看到有关地方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要实现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目标,对地方政府加强约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