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小吃店失火毁邻店 2动作疏失恐赔830万
被告王女经营的小吃店发生大火并延烧,火势及浓烟都十分惊人。(资料照片/孙英哲彰化传真)
彰化县秀水乡彰鹿路旁一间由王姓外配经营的印尼小吃店,2021年间发生火警波及多家店面,王女与2名屋主及二房东遭求偿830万元。一审法官认为王女未将营业用电锅的瓦斯控制键拉起关闭火源,也未将瓦斯钢瓶确实关闭,造成瓦斯泄漏,引发大火,确有疏失,判准原告求偿830万元;屋主与二房东则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刑事责任部分,彰化地院去年7月底审结,王女被依失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被告王女自2018年租屋经营印尼小吃店。2021年7月1日上午8时22分许,王女使用瓦斯煮饭锅时,瓦斯泄漏遇火源引燃,延烧周边可燃物,火势逐渐向四周扩散,向上方延烧2楼。
当时火势一发不可收拾,彰化县消防局据报后,出动鹿港、线西、福兴、秀水、花坛、彰化市西区以及员林各消防分队前往抢救,总计造成印尼小吃店、家具店等5间铁皮屋店面烧毁,火灾面积超过500坪,财物惨重,幸无人伤亡。
事后受害屋主及店家除了向王女提出赔偿,同时也向当时将房子承租给王女的2名屋主及二房东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因使用瓦斯煮饭锅后未将瓦斯煮饭锅保温母火控制键拉起关闭火源,亦未将瓦斯钢瓶确实关闭,造成瓦斯泄漏遇火源引燃,延烧周边可燃物,火势延烧至原告店面房屋,致原告受有损害830万元等事实,求偿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至于屋主及二房东的部分,法官认为屋主将发生火灾的1楼经二房东辗转交付王女经营小吃店,则该屋1楼的实际支配管理权人即负有设置灭火器义务之人,应仅为王女,原告请求屋主及二房东负损害赔偿责任,应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