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的商品能“7天无理由退货”吗?楚雄牟定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商品用过了还能“7天无理由退货”吗?买家退货退款后,为了67元货款,店家与买家对簿公堂。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购纠纷案件。

买家退货起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杨某在朱某的网店购买男裤,金额为67.98元,签收后以不满意商品为由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

朱某查验退货快递时发现,商品已被穿过且污渍明显、无法二次销售,便退回快递,并将情况告知杨某。之后,杨某仍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朱某遂将杨某起诉至牟定县人民法院。

因金额较小,牟定县法院速裁团队有针对性地向双方解释了某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通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被告杨某退回原告货款67.98元及快递费,矛盾至此化解。

“7天无理由退货”也要遵循规则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众化的生活方式,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是不少消费者从实体店购物转战网络购物的一大“定心剂”,虽然这个制度为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时提供了一道保障,但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任意退货,消费者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那么,如何认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完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外,所有商品都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吗?其实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田园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何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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