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性侵案…受害家長:應判無期 知情未報教職員未列共犯難接受

台北市私立培诺米达信义幼儿园长儿子毛姓教保员性侵、猥亵6名幼童,并拍摄私密性影像留存,被检方依加重强制性交、加重强制猥亵等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昨并判刑28年。部分受害童家长今由励馨基金会代发声明,家长们认为加害人应判无期徒刑,对判决结果感到差强人意,且目前仍没有知情不报的教职人员被列为共犯,令人难以接受。

受害家长谢谢法官在审判过程愿意聆孩子们心声纳入考量,但认为毛姓教保员合并判决1252年多,实际执行期却未被判无期徒刑,差强人意, 呼吁二审法官毋枉毋纵,后续也不应任意让被告减刑或假释。家长们认为被告应判决无期徒刑,且不得减刑与假释。

家长也指出,111年7月起被告就有案在调查,在园的教职人员90%任职超过1年,对于被告有案在身怎么可能不知道?但家长多次反映孩童异常现象,甚多名孩童陈述过程中表示曾多次求助于其他教职人员,但均被忽视或告知孩童不要乱说,且园内召开说明会从未有告知家长「被告有案在调查中」,这就是隐匿、包庇,就是共犯,质疑此案仍有许多知情未报的共犯还没被揪出。

家长们说,本案目前无任何「知悉未依规定通报」的教职人员被认定为共犯,家长们实在难以接受,希望法院跟检察官不要纵放知情未报的恶劣共犯。

家长声明也质疑北市教育局一直拿「子法」当作借口不愿作出惩处,但家长们很疑惑「母法」 的教保人员服务条例第15条明订知情人员依规定通报外,也要「直接通报主管机关」,儿少法第53条、幼儿照顾法第26条也明载「于执行业务时,知悉任何人有第23条、第24条 或前条第1项各款、教保服务人员条例第12条、第13条或第14条第1项各款行为之一,除依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且教保服务人员违反上述条例,未依规定通报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但台北市政府直至本月15日仍告知家长,倘若惩处不妥,国教署会有异议。

家长声明,他们不相信这是国教署的见解,呼吁教育部重新检视「通报」的定义,否则台北市政府会一直用「抵触母法」的通报办法将中央拉出来垫背,家长们不希望本案成为未来其他知情教保服务人员引以为借、有理由逃脱的案例,也盼政府别再拿老百姓的孩子当成改革白老鼠和筹码,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是父母的心肝宝贝。

声明也建议,由于幼童对于性自主仍无法了解或同意的特殊性,相关儿少性侵案件,第一时间就应该扣押行为人 手机与3C产品作为证据。入职教职场域时,应缴纳「良民证」,若申请人「有案在身」应「即时注记」,于终结后再更换新证,避免不肖之人全台乱窜。

北市私立培诺米达信义幼儿园园长儿子毛姓教保员,性侵猥亵6名幼童,遭法院判28年重刑。该处幼儿园已是新业者经营,日前遭喷漆雇人清理。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