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女遭同父异母的兄长性侵 隐忍11年看到他的PO文才提告
1名云林女子被同父异母的继兄强制性交得逞,隐忍11年后才诉请检警侦结将继兄提起公诉。一审认定被告犯强制性交罪处刑4年9月,被告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也以事证明确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1名云林女子被同父异母的继兄强制性交得逞,却因家丑不外扬,在隐忍11年后,直到看到律师吕秋远在脸书PO文,鼓励遭性侵的被害人勇敢提告后,才诉请检警侦结将继兄提起公诉。一审认定被告犯强制性交罪处刑4年9月,被告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也以事证明确驳回。
判决指出,此案被告否认强制性交,还辩称两人曾经互诉好感,案发当时与女方是合意发生性行为。
被告律师也主张,如果被告确实违反继妹的意愿强制性交,应已造成对方严重创伤症候群,何以女子仍选择住在同一屋檐下,经常见面,还同桌、聚餐吃饭,未曾因此案的发生,有特别害怕锁门或其他行为,显然与常情不符,甚至直到事发11年以后,才到警察局提告,并经由家防中心社工转介进行心理咨商。
心理师则证称,女子不愿提到「哥哥」这个词,且提及本案事件时,有淡漠、解离情形;后续随着晤谈次数的增加,才愿意更进一步谈论事件及其感受。经透过观察其行为举止及情绪,认定她所表达的淡漠、解离、哭泣、愤怒情绪及行为,源自于被告行为的性创伤经验。
女方也在法庭指证说,这件事情对她来说是家丑,她也不想被任何人知道,但此事对她日后的生活有很严重的影响,当她看到吕律师的文章后,才警觉到这件事情应该是要被处理的,「我内心的伤口也是需要被处理的」。
一审依强制性交罪判处继兄徒刑4年9月,被告不服上诉后,台南高分院认为,两人为兄妹至亲,女子事发后隐忍不发,与继兄生活互动维持正常,未立时揭露,难认有何异于常理之处,且事证明确,被告上诉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不当,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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