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女遭繼兄性侵隱忍11年 直至看到他的文章勇敢提告

云林有名女子多年前因同父异母的兄长借故要求她到房间内,不顾其反对,强制性交得逞,她认家丑不外扬而隐忍11年,直至看到律师吕秋远脸书上文章,鼓励性侵害被害人勇敢为自己发声而提告,一审认继兄犯强制性交罪处4年9月,继兄不服上诉,二审认事证明确而驳回。

继兄否认强制性交,他辩称,两人曾经互诉好感,案发当时与女方是合意发生性行为的,「我没有强迫她性交」。

继兄及律师主张,倘若被告确实违反其意愿性交,已造成她严重创伤症候群,何以她仍自行选择住在同一屋檐下,经常甚或天天见面,同桌、聚餐吃饭,未曾因本案发生后有特别害怕而锁门或其他行为,与常情不符。甚至事发11年以后,她才至警察局提告,经由家防中心社工转介,进行心理咨商。

心理师证称,女子不愿提到「哥哥」这个词,且提及本案事件时有淡漠、解离情形。后续随着晤谈次数增加,她愿意更进一步谈论事件及其感受后。经心理师透过观察其行为举止及情绪,认为她所表达淡漠、解离、哭泣、愤怒情绪及行为,源自于被告行为性创伤经验。

女子于审理时表示,这件事情对她来说是家丑,她也不想被任何人知道,但是这件事情,事实上对她日后的生活有很严重的影响,她看到吕律师的文章后,才警觉到这件事情应该是要被处理的,「我内心的伤口也是需要被处理的」。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认为,两人为兄妹至亲,女子事发后隐忍不发,与继兄生活互动维持正常,未立时揭露,难认有何异于常理之处,且事证明确。继兄上诉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不当,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台南高分院认为,两人为兄妹至亲,女子事发后隐忍不发,与继兄生活互动维持正常,未立时揭露,难认有何异于常理之处,且事证明确,驳回继兄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