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地热专章 民团:法务部踩得太硬了

为友善环境及兼具产业共荣,明定地热发电尾水回注比例应达90%及地热多元利用规范;于温泉区内开发应分析对温泉产业发展影响;落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之部落咨商程序。

此外,排除温泉法有关温泉开发许可审查程序,并明定地热水权年限为20年。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有关山坡地土地变更面积限制。

关于修法,台湾地热资源发展协会秘书长王守诚表示,最近经济部在召开施行细则的公听会,里头有蛮多不同的意见,有一些实务上并没有做授权,例如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地热开发都是走斜井或定向井,所以钻井范围可能会超过原来的土地。

他指出,目前的法规并没有规定说如果钻到别人的土地下方有一个免责条款,并没有像交通公共设施有一个这个规定。这个问题就是,开发商钻斜井还有取得更多土地使用权,但与人要土地使用权时,业者就暴露商业机密。

他表示,建议能源署能赶快建立补救的办法措施,但对于能源署来讲只能再重新修法,才能够把授权放上去,没办法在施行细则这边把规则讲清楚。

能源署的立场是请教法务部,但法务部认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上天下地。他说,其实在民法773条有土地使用权的范畴,那个范畴是没有影响到地主权益的话,他其实是可以使用的。

那这个没有影响到别人的定义,法务部认为要有法律规定才能。但是,就实务上来讲,三百公尺、五百公尺甚至一千公尺以下,跟地主的权益完全没有影响。

「法务部踩得太硬了!没有影响的事情还要叫业者证明没有影响。」他说,山不转路转,开发商可能也有自己的做法,只是就不是很圆满的方式。希望法务部用科学的心态处理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