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条例三读 2025年总量增至2,700万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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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2日三读通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广目标,从1,000万瓩提高到2,700万瓩以上。

另三读条文也通过「用电大户条款,用电大户未来应设置一定装置容量的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储能设备,或是购买一定额度的再生能源凭证。未依规定者,须向主管机关缴纳代金,作为发展再生能源之用。

2018年公投决议删除电业法95条之1中,核能发电设备应于民国114年以前全部停止运转的条文。不过蔡政府仍强调,2025非核家园目标不变,同时提高再生能源发电比例的目标也不变,届时发电量比例为燃气50%、燃煤30%、再生能源20%。

本次《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法规定,经济部得考量国内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对国内经济和电力供应的影响,订定未来2年,以及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广目标,并公告各类别再生能源所占比例与方案。同时,也将原条文中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奖励总量,从总装置容量1,000万瓩提高到2,700万瓩。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推动再生能源设备的补贴资源盘点、设立认证机构、发电与除能设备研发补助等。

再生能源交易部分,未来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产生电能,除依电业法直供、转供、自用、售予再生能源售电业者外,应由公共售电业趸购。若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趸售,或有多余电能趸售者,适用再生能源发电设备首次提供电能时的公告费率

此外,为鼓励小型再生能源业者发展,适用简化程序容量由未达500瓩放宽至2,000瓩。再生能源设备达2,000瓩以上者,由经济部认定,未达2,000瓩由地方政府认定。

这次修法也规范自用发电设备未达2,000瓩,业者单独或共同设置变电站、引接线路电力网互联,以解决馈线不足地区必须要等台电兴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