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爆早知悉萧景田贿选 黄吕锦茹怒告周刊一审赢了
台北市国民党部主委黄吕锦茹(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市国民党部主委黄吕锦茹不满镜周刊报导,萧景田涉台北市议员林杏儿贿选案,刊登她的照片并在下方以文字说明「贿款是她拜托」等文字,她提告求偿50万元,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无法证明她知悉行贿或拜托萧景田行贿,判周刊及2记者连带赔偿10万元。可上诉。
黄吕锦茹提告主张,今年1月11日出版的镜周刊中,于标题「搭林杏儿竞总车送文宣夹现金萧景田买票影音档曝光」一文,内文中叙述:「曾(指曾繁川)则回应:『我跟妳发自内心话,我懂妳的意思,这是我们自己…因为我简单跟妳讲,因为黄吕主委(指原告)特别拜托萧主委(萧景田),因为过去萧主委在二0一八年的时候,他那时候还没担任主委,他就是有在帮林杏儿的忙。』
她说,周刊指出,「萧有替林杏儿贿选之嫌,并意外提到国民党台北市党部主委黄吕锦茹恐怕也知情」,并在报导她的照片下方之文字说明称:「本刊取得的录音档中,曾繁川曾向W女说,钱是国民党台北市党部主委黄吕锦茹(图)拜托萧景田给大家的。」等不实言论,并据为报导,恶意抹黑她知悉萧景田为林杏儿贿选、贿款是她请萧景田给大家,贬低她人格及社会评价。
黄吕锦茹主张,这些不实报导侵害她名誉权,造成她精神上损害,2名报导的记者受雇在精传媒公司,该2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她名誉权,精传媒公司及负责人等,应与该2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连带赔偿50万元,并将本案判决刊登三大报各1日,以回复名誉。
台北地院认为,镜周刊在黄吕锦茹的图片下方,以叙述方式明确指称贿款是她拜托萧景田给大家(即贿选行贿对象),陈述明确、肯定,此言论性质乃事实陈述,并非意见表达,她虽身为党部主委,但并不代表她对此知情。
北院指指出,镜周刊查证证据仅录音译文而已,而该录音译文仅为曾某与W女之对话,依该译文内容,陈述模糊,有诸多语意待解释之处,实无法证明黄吕锦茹知悉行贿之事,也不能证实贿款是她拜托萧景田所为,判决精传媒公司与2名记者连带赔偿1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