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砍人 特徵不符 光頭嫌犯判無罪

台南地院指出,郭男光头、双颊凹陷外,身高、衣着、机车颜色等张男指述或监视器画面均不符,且照片指认显有诱导而不可信,认郭男无罪。图/本报资料照

检警调查,张去年十月五日上午八时廿分许,在鱼塭旁遭人持刀械挥砍,张鼻子、前胸及颈部等均有开放性伤口,颈部伤口更达廿二公分,掉落鱼塭后歹徒机车逃逸。张自行上岸,开车到派出所求救,经救护车送医脱险。

张事后根据警方提供的照片指认郭犯案,郭被诉杀人未遂罪嫌,他侦讯及审理时均喊冤,称与张素不相识,当天也未出现在案发地点。

郭的律师说,张警询时一开始说歹徒身高一六五公分、骑白色机车,后改称身高不清楚;警方提供影像,郭骑黑色机车,且身高一八九公分、体重八十五公斤,体型与常人不同,若郭为行凶歹徒,鲜明特征一定会留下深刻印象。

台南地院认为,张在第二次警询时以照片指认郭,但指认纪录表的六张照片,仅郭符合张所述嫌疑人光头、双颊凹陷特征,显有诱导之嫌。

且警方调阅案发前相关路口监视器锁定郭,监视器画面中郭穿深色长袖上衣、长裤,骑黑色机车,与张报案时指称的穿深色短袖上衣、短裤,骑纯白色机车逃逸并不符。

台南市警三分局说,当时提供张指认的六张照片,均是案发时路过该路段相关人员,经张指认才锁定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