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纵放人犯 前礁溪警副分局长一审获判无罪

宜兰地方法院。(资料照)

前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长赖铭鸿被控涉嫌纵放人犯,遭宜兰地检署起诉并拔官,宜兰地方法院今(28)日做出判决,合议庭法官认为此案件中的「被逮捕之人」庄姓男子,依法并未构成刑法《纵放人犯罪》中「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之相关规定,并不符合「现行犯」或「准现行犯」的逮捕要件,自然没有「纵放人犯」的问题,因此判决赖铭鸿等3人无罪,全案可上诉。

这起案件是源自于前年5月3日,许姓等3名员警在执行巡逻任务时,见到骑机车的庄姓男子形迹可疑,于是立即趋前并示意庄某接受盘查,不料酒驾的庄某担心遭罚竟立即逆向加速逃逸,双方一路从头城镇追逐到礁溪乡,直到庄某闪避不及,撞上从后方追赶上来的警方巡逻车及路边一辆自小客车后这才停下。

员警随即对庄某实施酒测,酒测值为0.15,3名员警便以《妨害公务》及《公共危险罪》的现行犯逮捕庄姓男子,并当场将其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问制笔录。

时任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长的赖铭鸿在接到相关讯息后前往派出所了解,经与在场的陈姓侦查佐讨论之后,认为庄某的酒测值仅0.15,并不符合刑法185-3条「不能安全驾驶」规定,至于会骑车摔倒则是因为警方拦查所导致,理应由行政罚开单处理即可,并指导下属将庄姓男子迳自释放,结果被控涉嫌纵放人犯,不仅遭到检方起诉,也被拔官转调非主管职务。

宜兰地方法院28日针对此案做出判决,合议庭法官认为,当天许姓员警所逮捕拘禁的对象庄姓男子并未构成妨害公务、公共危险及其他罪名,依法并没有构成《纵放人犯罪》中「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之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符合「现行犯」或「准现行犯」的逮捕要件,警方既然不是逮捕「现行犯」或「准现行犯」,自然没有衍生出「纵放人犯」的问题,因此判决赖铭鸿等3名被告无罪。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赖铭鸿相当低调,只说「谢谢关心、对判决结果没有说法」,但有警方人员私下表示,因为这起案件让赖铭鸿的升级机会就此跳过,现行制度也无从弥补,对他个人而言可说是不公平,但至少法律还他一个清白,仍要替他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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