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股東紀念品 不能抵稅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本报系资料库

北区国税局表示,每年5、6月为公司股东会旺季,公司为了感谢股东的支持,往往会准备纪念品赠送股东,由于该纪念品取得的进项凭证与业务无关,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官员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而所谓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包含宴客及与推广业务无关的餽赠,因此公司召开股东会,赠送股东的纪念品与业务推展无关,属于公司对股东的馈赠,购买纪念品所取得的进项统一发票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另外,若公司以自行产制、进口或购买供销售的商品转供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因为购买产品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转供股东纪念品时,依营业税法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并按商品的时价开立买受人为自己的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的进项凭证,依规定也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国税局举例,A公司经营家庭日用品买卖,向B公司购买1万个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并取得B公司开立销售额100万元的三联式统一发票,依营业税税率5%计算,进货的营业税额为5万元,但因为送给股东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因此A公司在申报营业税时,该笔纪念品的5万元进货营业税额无法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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