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股东会纪念品发票 不得抵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也明定,所谓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包括宴客及与推广业务无关的餽赠。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税法相关条文,公司召开股东会赠送股东的纪念品与业务推展无关,而是属于公司对股东的「馈赠」,因此购买相关纪念品所取得的进项统一发票,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此外,也有公司是以自行产制、进口或购买供销售的商品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北区国税局表示,由于购买产品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相关纪念品依营业税法第3条应视为销售货物,并按商品时价开立统一发票。
举例来说,A公司经营家庭日用品买卖,向B公司购买1万个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并取得B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100万元的三联式统一发票,依营业税税率5%计算,进货的营业税额为5万元。
但因为送给股东的行为非属销售,因此A公司在申报营业税时,该笔纪念品的5万元进货营业税额无法扣抵销项税额。
如果上述情况是B公司以自制的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发给B公司股东,则B公司必须先开立买受人为自己的发票,但后续同样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换言之,B公司买自己的商品当纪念品,相关金额会被算成收入,但支出不得抵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应自行检视有没有错误申报扣抵的情况,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尽速向所辖稽征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