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亲子停车格 「1年半后」才收到罚单 车主上诉仍判缴
台中市林姓女子不满车位占用百货公司亲子停车位,时隔1年半才收到裁罚通知,主张台中市交通局行政怠惰,提行政诉讼,法官以违规事证明确,且违规地点属《行政罚法》3年内行使裁处权,驳回林女之诉。(王煌忠摄)
台中市1名林姓女车主,因车辆占用百货公司设立亲子停车格,遭民众拍照检举,时隔1年半才接获交通局600元裁罚,林女引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检举不能超过7天」,认为交通局严重行政怠惰,提行政诉讼,法官审理,林女车辆占用百货公司亲子车位,属《行政罚法》规范,主管单位可在3年内行使裁处权,驳回林女之诉。
林姓女子提讼指出,台中市府交通局在2021年2月3日接获民众检举,其名下自小客占用百货公司亲子停车位,却迟至2022年8月8日才发函通知其陈诉意见,时隔1年半,家中成员6人使用该车,已难查证当日实际驾驶人,且因时间太久,怀疑是诈骗集团手法,才未陈诉意见,交通局就在2022年12月20日作出裁罚600元处分。
林女主张,交通局受理民众检举,拖延超过1年半才通知当事人陈诉意见,将行政怠惰不利结果转嫁给她,且依据道交条例,违规行为终止日起逾7日不予举发,另外《停车场法》亦无规定授权民众检举,认交通局有行政怠惰、曲解法律、避重就轻等瑕疵,诉请撤销原处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交通局根据民众检举相片,并透过合理手段进行查证后,依《行政罚法》规定,于违规行为终了时起3年内行使裁处权,并依《停车场法》对林女作成原处分,自无不合。另外检举占用亲子停车位,不以法律有规范为限,林女主张并无可采。
法官以林女占用亲子停车位事实明确,且未于陈述期间内检具相关事证说明,交通局依《停车场法》裁处罚锾600元,林女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无理由,应予驳回。若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20日内提出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