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占半个车道罚900 驾驶自己实测「其他车能过」踢回罚单
江姓男子今年3月前往台中并将车辆停在远东街路边,结果却被检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开罚900元,他自认当时已经停得很靠近墙面,况且同向的车辆尚有300公分的路面宽度可以使用,愤而提出行政诉讼。虽然台中监理所指称江男的车有一半突入道路边线,明显占据车道;但彰化地院法官认为,同条街上有多台车辆同样压白线,却没有因为占用车道而被开单,依据法律条文来看他也并未违规,因此裁定撤销原处分。
江男主张,3月23日上午11点34分他将车停在台中市远东街的路边,却被苏姓警员以「在显有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之处所停车」为由,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5款开罚,事后越想越不服气,于是在4月28日上午回到现场实际测量,发现墙面距离白线约140公分,白线距离双黄线为330公分,路面宽度则为470公分,自己的车辆宽度为169公分,如果是在距离墙面20公分处停车,同向的车辆也还有300公分的路面宽度可以使用,显然不会妨碍到其他用路人通行。
▲江男路边停车被检举开罚900元,他自行搜证提告,成功把罚单踢回去守住荷包。(示意图/记者张一中摄,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江男曾在电话中向苏姓警员询问违规事由,对方说明他停车的地方会导致同向车辆跨越双黄线,但经过实测并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可见警员开单时只是依据「不完整的路面相片」举发,没有前往现场勘查,就算事后跑到警局询问同向车辆须留多少空间距离,却也只得到「不清楚」这样的回答,这才不服举发。
台中监理所则反驳,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83条规定,一般道路路面边线外的范围可以靠右停车,但不能超过白线跨入车道内,如果超出就属于占用车道,更何况江男有超过一半的车身突入道路,客观上已经明显缩减路宽,也会对其他用路人在交会车、行人通行闪避时产生妨害,依法开单并无不妥。
不过,彰化地院法官认为,江男停车时虽然有超出路面边线,车头部分占用五分之三、车尾则约二分之一,扣掉最大范围约101公分,同向的车道还有2.49公尺可供通行,加上从当事人出示的采证照片来看,该路段车流量不大,将车停在那里难以认定有明显妨碍他人、车通行或阻碍交通顺畅的情况,因此裁定撤销原处分,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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