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成植物人,獨自一人照顧2小孩與公婆逾20年,身心俱疲提離婚卻因「這4字」判...

与丈夫已分居长达20年,已无任何夫妻之实,决定向法院诉请离婚,却被驳回。 图/freepik

台南一名人妻结婚不到3年,丈夫就因车祸成为近乎植物人的状态,长达8年期间独自扶养2个小孩与公婆,且靠家庭代工赚取微薄收入贴补家用,长年以来导致她身心俱疲,才会决定带孩子离家分居,之后孩子生活、教育、保险等费用,均由她独自一人负责,至今与丈夫已分居长达20年,已无任何夫妻之实,决定向法院诉请离婚。

案经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中,本就会遇到许多波折与困难,本应相互扶持、克服,丈夫既然遇到车祸无法自理生活,妻子理当与他「同甘共苦」,却是迳自将丈夫送回家,且超过20年未尽责照护,因此造成双方无法维系婚姻的原因,妻子的责任较重,驳回其请求离婚之诉。

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及「裁判离婚」,前者是指双方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请2位以上证人签名,再共同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而后者则是由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请离婚,由法院来判断二人是否可以离婚。

依据本案之情形,法院之所以判准二人离婚,是依据前述法条第2项所规定的「难以维持婚姻」而判决。但要有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双方婚姻已达「难以维持」的程度,则需要依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此时,能不能有力的举证就非常重要。

另外,依本条第2项规定,若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在其中一方身上,则不可依此请求离婚,因此本案件才会败诉收场。

虽说宪法法庭在112年3月已对本条规定做出违宪解释,但在法令修正之前,仍是依据现行法来适用。

本文转载自《阿晖律师》,原文为:无力照顾植物人丈夫 她携儿离家20年后提离婚 法官提「这4字」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