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想离婚回娘家...夫拖年幼子女寻短却独活 杀人罪判20年
▲台南黄姓男子与妻争吵,妻子扬言离婚并跑回娘家,黄男趁女儿及儿子熟睡之际,在住处烧炭寻短,造成小姊弟不幸死亡,只有黄男获救独活,台南地院判他20年。(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黄姓男子与妻争吵,妻子扬言离婚并跑回娘家,黄男因经济压力及担心自己寻短后子女无人照顾,竟趁6岁女儿及5岁儿子熟睡之际,在住处烧炭寻短,造成小姊弟死亡,只有黄男获救独活,台南地院8日下午宣判,合议庭以黄男故意对未满12岁儿童杀人罪,判20年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说,被告黄父因配偶欲与其离婚,且因经济压力及担心自己自杀死后,子女2人将会无人照顾,因而萌生携同子女2人自杀之念头。黄父明知紧闭房门、窗户并以胶带黏贴缝隙后在室内烧炭,会造成屋内人员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仍基于杀人之犯意,于2019年6 月25日晚上11时许,在其位于台南市永康区之租屋处内,趁被害儿童2人熟睡时,将卧室内之门窗缝隙以胶带封住,在其内燃烧炭火,黄父随后亦躺卧于其子女2人身旁,致其子女2人最后因一氧化碳中毒后窒息死亡。因其他住户发觉有烧炭气味而通知管理员,经管理员报警处理,发现3 人均躺卧于上开处所卧室内,黄父送医后经急救恢复意识。
合议庭认为,辩护律师虽主张被告是因罹患忧郁症影响心智,致行为失常而有自杀之倾向,然经法院嘱托卫生福利部嘉南疗养院就被告行为时之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被告未罹患忧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但因配偶要求离婚等压力,造成明显痛苦,想自杀且影响到工作、睡眠等,而有「适应障碍症」,可能合并有忧郁、焦虑、失眠等症状,然此等症状皆属轻症,并没有因此减损被告的判断力或冲动控制能力,辩护人此部分之辩护不足采信,是本案被告犯行明确,应依法论科。
合议庭指出,被告为成年人,对分别为6 岁及5 岁之儿童犯杀人罪,应论以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且属家庭暴力罪。又被告以一烧炭之行为,同时对被害儿童2人犯杀人罪,为同种想像竞合犯,应从重论以一罪,并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规定加重其刑。合议庭认为被告犯罪手段,虽非刻意以凌虐、施暴之方式为杀人犯行,然而生命无价,任何人均没有权利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这点不会因为被害人是幼童或成年人而有所差异;何况被害2人均为幼童,被告本应担负扶养、教育被害儿童2人的责任,竟仅因自身忧郁情绪,罔顾被害儿童2人的生存权杀害2 人,认亦无减刑适用。
法官认为,被告犯后坦承犯行,供称是因婚姻受挫、经济压力、其母可能不愿继续照顾,担心被害儿童2人会无人照顾等原因,致其欲借由烧炭方式与被害人2 人一同赴死,其于本案发生时系因忧郁情绪而产生携子赴死之念头;并参酌被告自己幼时也遭遇父母离异,先后由父、母单独监护等情节,衡酌被告于司法精神鉴定时仍具有高自杀风险,兼衡其教育程度、职业、家庭生活状况、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