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 塑胶袋破底烫伤人 厂商判赔43万元

装盛热汤的塑胶袋破底,造成烫伤,怒告塑胶袋厂商,彰化地院判决胡姓面摊老板娘获赔约43万元。(孙英哲摄)

彰化市1家阳春面店老板娘,装盛热汤时因塑胶袋底破裂,遭受右上肢6%体面积二度烧烫伤,她认为是塑胶袋有瑕疵才酿祸,向生产塑胶袋的厂商求偿94万元。彰化地院审结,法官认为原告求偿有理,但其劳动能力未减损,在酌减精神慰抚金后,判赔43万218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胡姓女子在彰化市经营阳春面店,长年向蔡姓中盘商采购台南市塑胶袋工厂生产的PP塑胶袋(6×9吋),当作装盛汤面或热汤使用,该款塑胶袋具备承受100至110摄氏度的高耐热度,过往均未发生意外。

2021年1年29日上午,胡女将热汤装入塑胶袋时,塑胶袋底封口处黏封不牢固而破裂,热汤从破裂的袋底大量泄出、浇淋到其右上肢,经紧急送往彰基医院急诊后,医师诊断其受有右上肢6%体表面积二度烧烫伤。

胡女事后向塑胶袋工厂及中盘商提起伤害罪告诉,检察官虽不起诉处分,然胡女对塑胶袋工厂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医疗费用3万4281元、不能工作损失及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30万7759元、精神慰抚金60万元。

被告庭讯时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及劳动能减损等都应删减或排除,原告疤痕部位仅占右上肢6%体表面积,难谓有不可言喻之煎熬、痛苦,且无明显影响原告日常生活及面店经营等活动,请求精神慰抚金60万元并无理由。

但法官认定原告依侵权行为请求被告赔偿,属合法有据,审酌后认定医药费判赔3万4218元,工作损失判赔3万6000元,劳动能力减损部分并无事证,难加准许,精神慰抚金则减至36万元,总计判赔43万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