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被罚款300万元,贷款管理不到位;方叶、罗佳(均为浙江路桥农村商业银行时任客户经理)被警告

2024年8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金罚决字〔2024〕14号,被处罚的主体浙江路桥农村商业银行(简称:路桥农商银行)和该银行客户经理方叶、罗佳,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款管理不到位,虚假整改资金被挪用的贷款业务;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未对异常现象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不到位,对公信贷资金被挪用作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企业并用作开证保证金;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对浙江路桥农村商业银行做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银行客户经理方叶、罗佳作出警告的处理。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