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被罚款160万元,因贷款管理不到位及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2024年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金罚决字〔2024〕6号),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简称: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其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用作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不到位,对公信贷资金挪用作承兑汇票保证金;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对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罚款16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