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员工被罚款165万元及警告,贷款“三查”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

2024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21号),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员工李锋(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客户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王锦华(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客户服务一处处长)、朱永兵(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客户三处处长)(简称: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贷款“三查”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投资;贷款“三查”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项目建设;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结构性存款;银团贷款业务不审慎,权责利不匹配,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保证金;对贴现资金追踪检查不到位,导致贴现资金直接回流出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及相关员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对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罚款165万元;二、对李锋、朱永兵、王锦华分别给予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