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制剂不能走医保!天津拟发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日前,市医保局发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部分)(以下简称《制剂目录》)的确定、调整、支付、管理和监督。

其中明确, 《制剂目录》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据和标准。纳入《制剂目录》的制剂可在申请医疗机构或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制剂目录》纳入乙类管理,增付比例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乙类药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以下制剂不纳入《制剂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三)主要起避孕、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

(四)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五)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由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组成的单味药品制剂;

(七)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制剂。

来源 / 天津市医保局网站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值班编辑 / 隋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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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校 /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