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道起糾紛 曳引車司機比中指否認侮辱還辯:跟同業打招呼
一名曳引车司机去年12月16日上午经台南善化木栅港西路,开车由内侧变换至外侧车道,与后方轿车起行车纠纷,至该路与直加弄大道交岔路口右转时,将左手伸出窗外对轿车比中指而被诉公然侮辱。他辩称与大车同业打招呼,但行车记录器对向车道仅一般轿车,法院判罚他4千元。
曳引车司机不否认该时段将左手伸出窗外,惟矢口否认有公然侮辱,他辩称,并未比中指,当时应该是遇到开曳引联结车等大车同业打招呼,并无公然侮辱轿车司机。
轿车驾驶说,他在一辆联结车后面,他切到外线道要直行,快接近对方的时候,对方打方向灯直接切到他前面,他踩刹车让行,他也没有按喇叭。他说,之后又切回内线道直行,对方在木栅港西路与直加弄大道路口右转时,从窗户伸出手对他比中指。
轿车驾驶表示,当时对方要切到右侧车道,他有煞车让对方,不过对方应该是不爽,所以后来才用左手比中指。
台南地院认为,曳引车司机确有驾车至事发地点,特意伸出左手等情节,均与轿车驾驶指诉情节相符,同时,经检方检视轿车驾驶提供行车纪录器录影档案,曳引车司机确有以左手伸出窗外,认曳引车司机确有对告诉人比中指,应无疑义。
台南地院指出,举起中指意在表示轻蔑,与辱骂语词同,被告公然针对告诉人有此行为,自足以使告诉人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受辱,综参被告朝告诉人比中指,显然出于不满、攻击,其所为实为无端谩骂、不具任何实质内容批评,纯粹在对告诉人人格为污蔑,主观上具有侮辱犯意。
且依行车记录器录影画面,曳引车司机对向车道仅有一般轿车,并无与其同为营业半拖车、拖车或曳引车及被告所谓的「大车」可言,被告空言否认,并不可采。
台南地院认为,轿车司机当庭表示有和解意愿,只要对方当庭亲自道歉即可意愿,但曳引车司机于审判程序仍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或调解等一切情状,认他犯公然侮辱罪处罚金4千元,可上诉。
台南地院指出,曳引机司机故意做出比中指行为而公然贬损告诉人名誉,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范围,认他犯公然侮辱罪处罚金4千元。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