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法修正 大股东持股申报门槛降至5%

财委会初审通过《证交法》第43条之1、178条之1及183条修正案。其中最受外界关注的是,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者,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但为修正子法、宣导及公司调整时间,给予1年的缓冲时间。

过去默默吃货的市场派,往往持股快到10%或财报公布时才被发现,让公司派措手不及,尤其是公司经营权者持股偏低的公司,就会有应变不及的状况,未来完成修法新制上路,这类问题就会提早浮上台面。

金管会表示,修法目的是希望能赶在7、8月亚洲公司治理协会评鉴接轨国际,且为国内的公司治理提升透明度,并未针对个别公司。

针对证券商罚锾部分,原本金管会只想调高证券商罚锾的天花板,从480万元提高到600万元;立委郭国文认为,宜将罚锾门槛从24万元提高到30万元。最后金管会同意罚锾门槛调整为30万元到600万元。

国泰证期顾问处经理蔡明翰认为,相关修正是提升市场透明度、企业投资者身分控管的利器。蔡明翰指出,站在原有经营者角度,此条款通过对经营权巩固是相对友善,因为经营者能及早掌握实力大户的动态;若想抢夺经营权,其门槛、难度会大大提升,也能及早因应。对投资人来说,也能了解持股大户的背景,对投资的权利保障具有正面意义。

但有分析师直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条款通过,固然门槛、难度提高,但对有心的市场派人士来说,仍可利用多个人头、帐户,集结市场资金后再进行抢亲。